“万恶淫为首”,古代对性犯罪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,尤其是女性。清代小说《狄公案》描述,受刑女子毕周氏被吊起来,放在木柱顶端,使木柱戳入阴户……这就是所谓的“骑木驴”。
古代小说及现代影视中,多有这样的一些情景,但这些都是形象思维下的艺术创作。同是古代文人记述,宋陆游《南唐书·胡则传》曰:“即舁置木驴上,将磔之,俄死,腰斩其尸以狥。”元代关汉卿《窦娥冤》第四折:“押赴市曹,钉上木驴,剐一百二十刀处死。”
陆游、关汉卿诸人的记述,与那些纯戏剧化的描写有着很大的不同:木驴作为一种“刑具”,古代官方刑罚中是没有的,只是作为一种辅助刑具在某种场合出现。作为严谨的文人,不会为吸引眼球而胡编一气。
木驴最是作为一种军用器械而出现的,《梁书·侯景传》:“作木驴数百攻城,城上飞石掷之,所值皆破碎。”《旧唐书·忠义传下·薛愿》:“贼将阿史那承庆悉以锐卒并攻,为木驴、木鹅、云梯、冲棚四面云合。”民间使用的木驴,通常只是一种运载工具。
袁枚《子不语》载:“婺源江秀才号慎修,名永,能制奇器。家中耕田,悉用木牛。行城外,骑一木驴,不食不鸣,人以为妖。”郑观应《盛世危言·技艺》:“江慎修先生制木牛耕田,以木驴代步。”这些木驴,有的制作简单,有的制作复杂,跟“独轮车”之类没有本质上的区别。
古代的刑罚同样是“法定”的,朝廷颁行之外的刑罚,便是滥刑,是一种非法行为。木驴由器具而成为刑具,最早当出现在宋朝。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载:“监察御史安鼎言:‘臣伏睹敕命节文,赵仁恕特不重勘,除名勒停者。窃以仁恕创造狱具木蒸饼、木驴、木挟、木架子、石匣、铁里长枷,及暗添杖数决人,殺伤人命不少,又自盗官钱等罪,虽投窜遐荒,未足塞其责。”
这段记载可以看出,木驴由器具而成为刑具,是由发明者赵仁恕“创造”的,赵仁恕也因此受到弹劾。这里同样可以看出,以木驴为刑具,当时是非常罕见的,如果司空见惯,赵仁恕也就不会因此而引人注目。
“赵仁恕案”是宋代的大案,其父亲赵彦若是宋哲宗朝的翰林学士兼侍读,且为赵宋王朝的宗室,又是宰相刘挚的姻亲。元祐五年(1090年),赵仁恕任阳翟知县,他私自制造木蒸饼、木驴、木挟、木架子、石匣、铁裹长枷等非法刑具,滥用私刑,迫害人犯。
平民巩辛因遭受刑讯逼供,“脊骨曲跌,脚纽筋急,永为残疾。”赵仁恕十分变态,每决遣罪人,即用瓦片擦犯人创口,看着犯人流血不止心中大快。赵仁恕如此劣迹斑斑,最终因“酷虐赃污”遭到弹劾。被弹劾的赵仁恕背景太硬,很难受到追究,直到从官员群起而攻之,赵仁恕才被流放,其父赵彦若被降职,宰相刘挚更被降为郓州知州。
宋《三朝北盟会编》载:密州知州赵野弃城而逃,杜彦将其抓获,“彦令取木驴来,钉其(赵野)手足,野大惊,乃呼,众已撮野跨木驴,钉其手足矣。”襄阳节度使桑仲谋反,围攻汝州并将知州王俊钉在木驴之上游街示众,然后凌迟处死。遭受“磔刑”者,一般行刑前都要将其绑或钉在木驴上。
从史实看,“骑木驴”最多的显然是男人,而不是女人。
明清时期,对奸淫罪的处罚同样很严厉。“刑罚”规定男女“和奸”,亲夫可将奸夫、淫妇当场处死,但这仅限于“作案现场”。这种特殊情形下,亲夫不可能造出木驴对女方羞辱。如果事后交由官办,官方的处罚则大为减轻。明清时期同样允许一定程度的“私刑”存在,地方宗族在处理“奸淫”案时,也不太可能造出精巧的“木驴”。
就史实而言,官方对“木驴”的使用,一直局限在行刑时的“辅助工具”上。宋代的赵仁恕“创造”了刑具“木驴”,但使用“木驴”作为“辅助工具”并非从赵仁恕开始。南唐后主李煜投降北宋,江州指挥使胡则不肯随主子投降,胡则被俘后被栓在木驴上,“将磔之,俄死,腰斩其尸以徇。”
正规史料上记载的第一个死在木驴上的人,即是这个胡则,因为胡则要被处以“磔刑”。“磔刑”,俗称“千刀万剐”,行刑时间长,人犯异常痛苦,必须事先绑严实。但绑在木驴上与绑在木柱上,意义是一样的。
古代女子骑驴什么说法
但这种说法既没有历史实物证明,也没有严肃史料佐证。
按照这些说法,在宋、元期间,通用的木驴原型,通常是一面圆长型的木板,下面安装有四条支撑的驴腿或滚轮,如同一张普通的条凳。
所不同之处,首先是其表面并不平坦,而呈现一定的弧度,类似驴背的形状;另外于长木板正中间,安装一根约二寸粗、一尺余长的圆木橛子向上直竖,象征驴球,因而一般称呼此类刑具"木驴"。
被判死罪的女犯定谳以后,她的全身衣裤将被完全剥光,在验明正身后,衙役们将女人捆绑妥当,便可将她的双腿分开,--对准那根驴背上的粗木橛直插进去。
接着,用铁钉把女犯的两条大腿钉在木驴上,防止其因负痛而挣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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